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规定,具体官方内容好医生医考小编整理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规范我院临床医师人才培养途径,完善医学学位教育构成,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临床医疗队伍素质和临床医疗工作能力,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办〔2015〕10号)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规定》(沪交研〔2021〕82号)和《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规定》(沪交研〔2021〕83号)相关要求,结合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招收培养的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者。
第二章 资格审核
第三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我院提出同等学力资格审核申请: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感;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较好成绩;
(三)身体健康,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四)具有拟申请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学术学位硕士者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拟申请学位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 3 年及以上;
(二)具备一定外国语水平和专业水平。
第五条 申请专业学位硕士者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院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所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和领域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相对应;
所有申请者需经拟选导师所在培养单位择优选拔推荐。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经所在工作单位、拟选导师及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核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四)最后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学术学位硕士申请人也可提供已发表(含录用)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等相关材料;专业学位硕士申请人尚需提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在培证明。
第七条 通过资格审核者,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将发放通过资格审核通知书。申请人凭通知书到指定地点办理现场确认及进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阶段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进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起5年内完成学位申请。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包括思想政治水平认定、专业理论水平、学位论文水平和创新性成果的认定;专业学位硕士申请人还需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以上认定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八条 思想政治水平认定
进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申请人须思想品德良好,无违反学术诚信行为。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的认定
进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申请人,须按照医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要求,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修满相应课程学分;还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条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一)申请人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是我院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且与其申请专业相符的研究生导师。
(二)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评审与答辩等环节。
(三)学位论文的选题与综述、规范性要求及成果创新等要求须符合医学院及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创新性成果的认定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需满足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创新性成果要求。创新性成果可以原创性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奖、授权发明专利等多种形式呈现,并作为评价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参考。具体要求参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沪交医研〔2022〕2号)。
第四章 学位论文开题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应在进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2年内完成。首次开题未通过者,可在下一学期申请重新开题。
第十三条 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拟定的学位论文题目;
(二)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三)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
(五)课题的创新性;
(六)计划进度和预期成果;
(七)与本课题有关的资料积累、已有的前期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开题前应由申请人在线提出申请,开题答辩采用会议形式,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申请人在开题报告上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导师可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由学科/专业领域负责人或导师召集至少3名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专家作为开题报告专家组对开题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对申请人所选课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并就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专家组应指定专人对开题报告会作记录。专家组成员、记录人和报告人应在笔录上签名。开题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存档于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开题的学位论文题目不得与最终的学位论文题目有较大出入。
第五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七条 由所在学科组织5-7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预答辩小组设负责人1名。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须参加其学位论文预答辩,但不作为预答辩小组成员。
第十八条 预答辩会举行之前,预答辩小组成员应对硕士学位论文初稿、开题报告、专家的开题论证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充分地审核。
第十九条 预答辩会应包括以下程序:
1.介绍论文情况:论文作者重点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关键性结论进行论证,导师对硕士生的研究情况作全面介绍;
2.质疑并评价:预答辩小组成员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质疑,对论文的创新性、学术水平及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做出评价并得出结论。预答辩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①合格:提交学位论文评审。
②基本合格:修改论文,由导师和学科审核通过后提交评审。
③不合格:全面修改论文,经导师审核后重新进行预答辩。
第六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评审一般于答辩前3个月进行,评审通过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审均纳入论文抽检。论文抽检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办法》(沪交医研〔2021〕9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论文评审结果一般在2个月内(自论文提交评审之日起计算)返回。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单项评价为“较差”或低于60分、或总体评价1份为“不合格”者,均认定为“异议”学位论文。异议论文由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组织复审,复审通过后方可答辩。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累计2份及以上为“异议”者,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需暂缓答辩,并根据评审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学位论文评审。由医学院组织另外3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如任一评审意见为“异议”,再次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以在申请人进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2年以后进行。申请人通过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学位认定,且通过学位论文评审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 通过论文评审并按评审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定稿,且创新成果达到医学院和培养单位的学位授予要求者,可向所在学科提出答辩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核后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应在医学院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六条 学科应指定教职人员担任答辩秘书,负责答辩材料的准备、协调答辩组织工作及答辩后材料汇总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所在学科聘请5名中级以上(含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中级职称专家)职称的同行专家(其中至少3名为申请者所在培养单位以外的校外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术水平高、研究生培养经验丰富的教授级专家担任。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涉密学位论文答辩按涉密会议办理)、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1.论文作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30分钟左右);
2.论文作者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3.宣读论文评阅意见;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作者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得出答辩结论,拟定并通过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
6.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和答辩结论;
7.论文作者签署《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第二十九条 答辩结论以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结果决定。得票数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并提请所属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条 得票数未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不合格。答辩不合格者,可在1年内(不超过规定的最长年限)修改论文,重新评审论文并答辩一次。学位论文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八章 学位申请与审核
第三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通过之日起30日内提交以下学位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齐全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1.学位论文(电子版和纸质版,如有修改意见需提交修改后的最终版);
2.学位申请表(纸质版);
3.答辩决议书(纸质版);
4.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书(纸质版)。
第三十二条 学位授予采取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审核。
第三十三条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质量、答辩过程和学术论文发表情况进行审查,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得票数超过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到成员半数者,报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达到最低得票数(应到成员半数以上)者,暂缓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核,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得票数超过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成员半数者,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未达到最低得票数(应到成员半数以上)者,暂缓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批,通过审批者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经上述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暂缓授予硕士学位者,自暂缓授予学位之日起1年内(不超过规定的最长年限),论文作者可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和要求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的过程管理,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培养要求和培养过程管理除有特别规定外,均参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相关规定进行。
(一)课程管理
公共基础课、专业选修课和专业前沿课由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安排并进行成绩审核认定;后期专业基础课由培养单位负责安排和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完成后将成绩上报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所有课程及考核应在申请学位之前完成。
(二)课题计划管理
申请人应于进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1年内签订课题计划。课题计划由申请人填写完成后,先由导师和培养单位签字盖章,再交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审核。
(三)学位论文管理
1.开题管理
申请人应于提交课题计划1年内申请开题。开题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和审核。
2.中期考核管理
培养单位应在申请人开题后2年内完成中期考核。
(1)考核内容
中期考核包括德育、课程学习、科研能力、专业实践和能力考核。
①德育考核:根据申请人进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阶段以来的思想品德、科研道德、学风、团队精神和身心健康等综合素质考核评定;
②课程考核:申请人须完成培养计划中全部课堂教学课程的学习,且成绩合格。
③科研考核:完成开题报告;考核申请人的论文工作:论文进展情况、科研记录、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发表文章及获奖情况)、论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拟解决途径及预计论文完成时间等;
④专业实践和能力考核。
(2)考核程序
①申请人填写中期考核表,提交科研记录簿;
②培养单位组织或委托导师组织中期考核委员会听取申请人的科研工作阶段汇报,考核申请人的科研进展情况,并检查相应的科研记录。考核委员会由至少5位中级及以上职称专家组成。
③培养单位根据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工作能力、科研进展状况及科研记录等进行综合评定给出考核等第。
④各培养单位汇总考核结果,反馈给导师和申请人,并报研究生医学院分院备案。
3.预答辩管理
培养单位应在学位论文评审前组织预答辩。预答辩通过后填写预答辩意见书,由小组负责人签字后,在学位认定时将复印件交至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备案。
4.学位认定管理
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负责学位申请材料的认定审核。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可进行学位申请材料审核,学位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送审:
①思想品德良好,且无违反学术诚信行为;
②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③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④创新性成果达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沪交医研〔2022〕2号)要求;
⑤学位论文预答辩结论为合格,且科研记录簿和学位论文经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形式审核通过;
⑥专业学位硕士申请人还需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预答辩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或科研记录簿审核存在问题的申请者,培养单位须在学位论文送审前进行形式审核,再提交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复审,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送审。
5.答辩管理
培养单位应在学位评定分委会召开前组织学位论文答辩,未达到学位申请要求者不予答辩。
(四)归档和档案管理
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申请者的学位申请后,由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联系档案馆进行个人归档,培养单位负责其他学位申请材料的归档。申请人获得学位后,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负责学位申请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核后,应及时交纳学位认定和申请经费。收费标准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在职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2023级起)收费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从事学术活动时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应积极参加学术规范的有关课程、讲座或活动,熟悉论文写作规范,提高论文写作技能和水平。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按照《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沪交研[2019]8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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